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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代码: 考试科目名称:语言政策法律规范
一、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
1.方针: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制定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
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政策:近年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重要语言政策。
3.普通话:汉语的通用变体,规范的北京话(文字、语音、词汇和语法的标准)。
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1.制定有关语言法律的意义。
2.宪法有关语言的条文。
3.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法律地位。
4.国家通用文字“规范汉字”法律地位。
5.汉语拼音方案在拼写和注音上的法定地位。
三、国家标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1.词和非词的区分
2.拼写中的词距和字母大写规范。
3.《现代汉语词典》执行国家标准的实践。
四、国家标准《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定》
1.阿拉伯数字表达数目的优势和使用场合限制。
2.汉字数字的词汇用字作用和计量书写的弱势。
五、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
1.汉语句子划分标准的随意性和从严把握
2.句号(包括问号和感叹号)的作用和忘记使用。
3.逗号的滥用和句子内的使用限制。
4.汉语标点特产顿号的滥用和规范。
5.汉语带疑问代词的非疑问句避免误用问号。
6.跟图书和文章无关的课程、会议等避免误用书名号。